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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
来源: 发布人: 发布时间: 2017-09-07
全省地质资料汇交人:
自新的《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》7月1日上线以来,需汇交人登陆“监管平台”注册用户、省级馆审核。汇交人通过汇交监管平台上报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,通过近一阶段的运行,汇交人在实物清单的填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,现将填报注意事项通知如下,请参照执行。
一、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
表一为汇总表,重点注意:
各信息项必须填写齐全完整。项目来源、实物数量为必填项,如实填报本项目产生的岩矿心、标本、样品、光薄片等实物总体信息,如本项目未产生实物地质资料需备注说明。
表二为钻孔详细信息表,应逐一钻孔填报,重点注意:表二明细表汇总数应与表一总数相等。见矿深度范围为
必填,未见矿的要备注说明。
表三为标本、光片、样品(副样)明细表,重点注意:
1、区调项目(区域地质调查、区域矿产调查、区域化探等)应按图幅及剖面逐一填报标本、样品(副样)等信息。表三明细汇总数应与表一数量相等。水系沉积物样等需在备注说明
2、矿产勘查、环境调查等项目,不能细化到图幅、剖面的,只需填报总数即可应与表一数相等,对特殊样品如水样等需在备注中说明。
二、中央财政、省财政出资的项目实物清单填报
对于国土大调查项目、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地勘项目,无论是否有探矿权证书,都必需在监管平台中“项目信息中”上传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,如果汇交人在平台中未找到该项目信息,需汇交人填加项目基本信息,上报信息中心审核。汇交人可先汇交成果、原始地质资料,信息中心在接收资料的同时进行审核通过,汇交人再补充上传实物地质资料目录信息。
对于承担省财政出资的项目,取得探矿权证的,工作周期与探矿权证上相符,探矿权不需重复汇交地质资料,在汇交凭证发放时,信息中心在监管平台中关联发证。
辽宁省国土厅信息中心
2017年8月29日